1. 开办费摊销年限,开办费的期间?
看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来界定,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前是开办费,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为筹备期间。开办费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其次是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 开办费税法上分几年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3、会计规定在生产开始日,一次性的转入当期费用,年终要做纳税调整。税法规定在不低于5年内摊销完毕。为了免除所得税纳税调整,建议使用5年摊销法,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 开办费还需不需要摊销?
开办费的摊销是一次性摊销,即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性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根据新规定:新准则下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 “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4. 新公司开办费要摊销多长期限?
新准则是允许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是允许,不是规定一定要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要解决你的问题的话,可以按原来的做法,将开办费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在不少于三年的时限里用直线法摊销。
5. 开办费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企业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5年内平均转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这是以前的相关规定.所以根据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开办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入损益,而不再作为资产进行分期摊销。通常是转入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允许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汇兑损益,是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支出,汇兑收益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汇兑收益应在取得该项收入当期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计利息但未收到的部分,收到时应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 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6. 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是多久?
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所以按3年或更长的年限进行摊销都是合法的,建议你按5年进行摊销。